受理条件:新生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6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申请材料:1、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2、父母结婚证明原件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父母双方民族不一致,需双方到现场填写民族确认书。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或政务大厅户政窗口或可线上申报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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