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告知书
市场监管(2026)高第2号
李虞江:
您好,我局于2026年1月15日收到您的关于科尔沁右翼中旗樊吴服百货店(个体工商户)抖音商城店铺直播间梓涵的百货优品小铺的投诉1起,经核查,
1.因之前已经有相同投诉,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8日,对科尔沁右翼中旗樊吴服百货店(个体工商户)被投诉举报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到达高力板镇呼和道卜嘎查党群服务中心,经通过嘎查支部委员梁雄、丫头确认,本嘎查没有名称为科尔沁右翼中旗樊吴服百货店(个体工商户),与经营者郭梓涵也无法联系。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高力板镇呼和道卜嘎查146号的房屋不是孙同的(注册营业执照时提供的租赁合同孙同为此房所有权),且孙同也不是高力板镇呼和道卜居民。当事人郭梓涵,申请科尔沁右翼中旗樊吴服百货店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了营业执照。现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异常经营。
2.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3.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线索予以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
如对本告知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科右中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6日


打印
蒙公网安备 1522220200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