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2222环罚 [2025]10号

来源: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右中旗分局 发布时间:2025-11-21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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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2222环罚 [2025]10

科尔沁右翼中旗金马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2MA7NK9944W

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吐列毛都镇哲里木街道门市

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对你单位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吐列毛都镇哲里木街道门市的科尔沁右翼中旗金马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经调阅兴安盟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历史检测视频发现你单位于2023年9月7日检测合格车辆蒙FFY683,在进行尾气检测时,该辆车安装有双排气筒,但检测人员仅在右侧的排气筒内插入采样探头,随后便进行检测并出具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该车双排气管车辆未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上述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现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AA.3.2.1“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

2.经现场检查你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检测报告发现,已打印初检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4187份,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为R70BBBSDP39I76I9的一致车辆共49台,发动机控制

单元CAL ID码为23067LMNOP8345TU的一致车辆共29台。经调查,确认你单位通过其他车辆对以上被检78台车辆的OBD环节进行了替检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凭:

2025年1月14日制作的《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调取车牌照为蒙FFY683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收据复印件、实验比对全过程替检视频及《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实验比对)、从兴安盟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调取打印的科尔沁右翼中旗金马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历史数据、科尔沁右翼中旗金马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数据收费清单统计、微信收费截图、关于79台问题报告的尾气收费情况说明、关于对科尔沁右翼中旗金马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检测费用按照污染物排放检验参数占总检测参数比例收费的说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鉴证报告复印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规定。

我局于2025228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兴2222环罚告20256号)(已签收),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于2025年3月6日提交陈述申辩书,于2025年11月5日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提出违法所得数额应单独核算“环检”。通过调取收费收据、微信收款截图、收费台账等相关证据,核实该企业实际收取费用的车辆共79台共收取费用0.48万元。结合你单位提供《关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费用按照污染物排放检验参数占总检验参数比例收费的说明》和《关于79台问题报告的尾气收费情况说明》。科尔沁右翼中旗金马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法所得金额为45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六、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类(一)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中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或者查实有“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等情形之一的,罚款范围: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规定。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六类:“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类,第35条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查实有“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中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或者查实有“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等情形之一的,罚款范围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综合、全面考虑你单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以及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情节,符合“依法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伍拾陆元整(¥:456.00元)。

2.处以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兴安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号:150626640156313310001000029(违法所得)

150626640156313310001000016(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乌兰浩特五一支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全国统一缴款渠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成军

  话:0482-4127970   邮政编码:029400  

  址:巴彦呼舒镇巴仁哲理木大街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中旗分局四楼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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