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送达公告
李宁、马连山、根小:
你(单位)涉嫌在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吐列毛都大街原木材公司内,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本机关已依法予以立案,并将开展进一步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你们有义务如实回答本机关的询问,并协助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们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本机关调查期间,你们可以陈述事实、理由,提交相应证据。本机关将对你们提出的意见进行复核;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本机关将予以采纳。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获悉送达地址,或与你取得联系后,你拒绝告知送达地址也不配合前往调查,导致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我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 系 人:哈斯巴根、艾德江
联系电话:0482-4133110
附件:《立案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
科尔沁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 8日
科尔沁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局
调查(询问)通知书
内兴中旗自调(询)通字〔 2025 〕第02007号
当事人:根小(152222********0225)
你(单位)在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吐列毛都大街木材公司院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请你 ( 单 位 ) 于2025 年5月23日到科尔沁右翼中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队询问室 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1.被调查(询问)人是自然人的,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被调查(询问)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携带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委托他人接受询问的,还应当携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其他: 无
科尔沁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 22日
联 系 人:哈斯巴根、艾德江 联系地址: 执法二队
联系电话: 0482-4133110 邮政编码: 02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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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局
调查(询问)通知书
内兴中旗自调(询)通字〔 2025 〕第 02005号
当事人:根小(152222********0225)
你(单位)在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吐列毛都大街木材公司院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请你 ( 单 位 ) 于2025 年5月23日到科尔沁右翼中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队询问室 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1.被调查(询问)人是自然人的,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被调查(询问)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携带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委托他人接受询问的,还应当携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其他: 无
科尔沁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22日
联 系 人:哈斯巴根、艾德江 联系地址: 执法二队
联系电话: 0482-4133110 邮政编码: 02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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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局
立 案 通 知 书
内兴中旗自立通字〔 2025 〕第 020010号
当事人: 马连山(152224********0057)
你(单位)涉嫌在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吐列毛都大街木材公司院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本机关已依法予以立案,并将开展进一步调查调查终结后,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义务如实回答本机关的询问,并协助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本机关调查期间,你(单位)可以陈述事实、理由,提交相应证据。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本机关将予以采纳。
科尔沁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局
2025年 5 月 22日
科尔沁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局
调查(询问)通知书
内兴中旗自调(询)通字〔 2025 〕第 020010号
当事人:马连山(152224********0057)
你(单位)在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吐列毛都大街木材公司院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请你 ( 单 位 ) 于2025 年5月23日到科尔沁右翼中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队询问室 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1.被调查(询问)人是自然人的,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被调查(询问)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携带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委托他人接受询问的,还应当携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其他: 无
科尔沁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22日
联 系 人:哈斯巴根、艾德江 联系地址: 执法二队
联系电话: 0482-4133110 邮政编码: 02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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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局
立 案 通 知 书
内兴中旗自立通字〔 2025 〕第 02009号
当事人: 李宁(152222********0238)
你(单位)涉嫌在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吐列毛都大街木材公司院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本机关已依法予以立案,并将开展进一步调查调查终结后,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义务如实回答本机关的询问,并协助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本机关调查期间,你(单位)可以陈述事实、理由,提交相应证据。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本机关将予以采纳。
科尔沁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局
2025年 5 月 22日
科尔沁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局
调查(询问)通知书
内兴中旗自调(询)通字〔 2025 〕第 02009号
当事人:李宁(152222********0238)
你(单位)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吐列毛都大街木材公司院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请你 ( 单 位 ) 于2025年5月23日到科尔沁右翼中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队询问室 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1.被调查(询问)人是自然人的,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被调查(询问)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携带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委托他人接受询问的,还应当携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其他: 无
科尔沁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 22日
联 系 人:哈斯巴根、艾德江 联系地址: 执法二队
联系电话: 0482-4133110 邮政编码: 02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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