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整改任务销号的公示
(第二轮第27项整改任务)
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7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19日至6月30日。
联系电话:0482-4127971
邮寄地址: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中旗分局
附件: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7项整改任务
整改完成情况表
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7项整改任务整改完成情况表
整改问题 |
兴安盟共有52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督察组随机抽查9家,发现普遍存在通过人为拨动不透光烟度计两端保护镜片干扰采样;采用篡改分析仪标气浓度,人为降低受检车辆氮氧化物检测值;延长取样管路,增大气体阻力、减小流速,降低检测值;用合格车辆替代不合格车辆检测等弄虚作假行为。大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6家机构采用篡改分析仪标气浓度违规检测机动车15808辆。 |
整改时限 |
2025年6月底 |
整改目标 |
依法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尾气检测行为。 |
整改措施 |
一是对全旗所有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专项整治责令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全面彻底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 二是依法查处人为干扰检测程序和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是健全完善监管长效机制,提高常态化监管实效。开展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机动车检验机构自觉守法意识。 |
整改完成情况 |
(一)要求辖区内8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目前,8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完成自查自纠工作,现已提交整改报告。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六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并结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大气处专项检查组反馈问题清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右中旗分局,对辖区内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违法问题家数8家,均已立案查处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三)向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