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3-09-11 16:20:1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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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科尔沁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代永生 职务:局长

  受委托单位:科尔沁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白泉喜 职务:大队长

  为规范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科尔沁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局委托科尔沁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下列要求行使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科尔沁右翼中旗行政区域范围内。

  ()依据《科尔沁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和林草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款之规定: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旗自然资源和林草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城乡规划职能的权责划分: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巴彦呼舒镇城市规划建设区内的规划监督执法工作;旗自然资源和林草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巴彦呼舒镇城市规划建设区外的城乡规划监督执法工作,赋予苏木镇行政权力事项除外。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科尔沁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局的名义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行政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对自然资源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整改复查意见书》等文书。()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发现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科尔沁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和林草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款之规定:受旗自然资源局委托负责权限范围内土地、矿产、 测绘、规划等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执法工作,赋予苏木镇行政权力事项除外。

  三、委托执法责任

  ()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相应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本《行政执法委托书》。

  4.委托单位应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的制度规范。

  7.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2023417日起至2025417日止。每2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本《行政执法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加盖公章之日起立即生效。

  本《行政执法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和科尔沁右翼中旗司法局各备案一份。

  附件:  1.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委托书.pdf

              2.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权责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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