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旗级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意义
财政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按规定安排的预备费、预算执行中上级下达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各项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债券、融资及捐赠项目资金等所有财政性资金。财政资金的规范安全高效运行,事关经济社会正常有序发展,事关民生保障和改善。为进一步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牢固构筑财政资金安全运行防线。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法》,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依法接受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特印发此通知。
二、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管理
旗级财政资金要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形成旗政府综合预算财力。旗级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的原则。
三、加强资金指标分配管理
(一)全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通过旗政府常务会讨论,形成预算草案,报送旗委常委会或四大班子联席会审核通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送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形成预算案。按照《预算法》规定,预算编制及调整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无预算不支出。
(二)上级财政下达的需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按下列程序分配和审批。
(三)上级财政下达的指定或特定到相关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下达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收到下达的指标后向分管旗领导汇报。
(四)上级财政下达的政策性专项资金(含旗委、旗政府已有明确规定分配办法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标准和计算办法分配执行。
四、加强和规范资金拨付程序
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应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收付范围;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所有的财政支出由国库单一账户支付。
五、加强项目管理工作
政府建设、投资、融资项目应由旗委、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其中重大项目应履行旗委、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各财政拨款单位要严格加强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旗委、政府批准而擅自实施的,财政不予拨款。
(一)严格旗委、政府“三重一大”事项以外的项目审批程序
(二)严格重大项目安排程序
(三)严格项目开工程序
本通知如与上级政策规定相悖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2018年5月10日印发的《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右中旗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右中政发〔2018〕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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