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内蒙古兴通煤业有限公司 地址: 内蒙古兴安盟科右中旗哈日努尔苏木布里亚特嘎查
违法事实:2023年12月9日,我委在对内蒙古兴通煤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20#平板车无碰头,29#平板车碰头突出的长度小于100mm;2、2106工作面运输顺槽超前支护长度仅15m;3、架空乘人装置机头乘人地点,无乘人间距提示标识;架空乘人装置2105回风顺槽入口处,乘人吊椅距底板高度大于0.5米;4、2106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器安设距巷道顶板大于300mm、距帮小于200mm;甲烷传感器管理牌板缺少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及断电范围。”上述问题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捌万元罚款。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右中旗支行 银行,账户名称: 科尔沁右翼中旗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 9558 8506 0800 0009 24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科右中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2024年1月4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处罚单位,一份交银行,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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