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右中发罚〔2023〕001号

来源:科右中旗发改委 时间:2024-01-19 10:13:2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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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内蒙古兴通煤业有限公司 地址: 内蒙古兴安盟科右中旗哈日努尔苏木布里亚特嘎查                             

违法事实:2023111日,我委在对内蒙古兴通煤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轨道山JYB-60绞车更换钢丝绳时未对钢丝绳连接装置(钩头)进行2倍静荷重拉力试验;2、现场查看2105工作面回风顺槽瓦检员瓦检手册,2023年10月30日记录数据光学甲烷测定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传感器分别为0.40、0.18、0.10,三个数据误差较大,未及时对仪器进行调标;3、轨道下山下部1处架空乘人装置距人行道侧巷帮安全距离0.3m,吊椅中心至巷道突出部分的距离小于0.7m”,上述问题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六条第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伍万元罚款。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右中旗支行 银行,账户名称: 科尔沁右翼中旗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9558 8506 0800 0008 39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科右中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2023年12月13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处罚单位,一份交银行,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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