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右中旗分局 时间:2023-11-08 15:36:2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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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2222环不予罚 [2023]1

科尔沁右翼中旗粮源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2MA0Q0HF29W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扎拉嘎工作部车家营子嘎查

我局于2023102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粮食烘干塔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经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鉴于你单位行为初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该建设项目超过二年追诉期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待批项目环评手续办理处置指引的通知》(内政办[2022]235号)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等依法判定适用情形。对当事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含对当事人的教育,对涉及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等公益类项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含国务院和自治区及其有关部门下放审批层级)批准或规划建设重点项目、符合国家重大能源战略和煤炭保供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可不采取停建停产措施,现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单位应当引以为戒,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时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投入生产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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