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2222环罚 [2023]5号

来源: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右中旗分局 时间:2023-07-26 11:12:4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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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2222环罚 [2023]5

孙某:

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6807****** 

经营地址科尔沁右翼中旗巴镇铁路中运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东西院内

我局于202373日对你(单位)孙某私自经营的水洗土砂石场、土砂石筛分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孙江私自经营的科尔沁右翼中旗巴镇铁路中运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东院内水洗土砂石场、中运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路西院内土砂石筛分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调试设备生产。

二、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                            

以上事实有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3日制作的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4日制作的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37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兴2222环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100平方米<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100吨<物料数量≤500吨罚款范围: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听证等期限不计入期限)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调试设备生产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捌仟玖佰壹拾元(小写:8,910.00元)的罚款。

二、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肆万元(小写:40,000.00元)的罚款

共计罚款:肆万捌仟玖佰壹拾元(小写:48,91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兴安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缴款码:15220023000004217140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乌兰浩特五一支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全国统一缴款渠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冠华    

电话:0482-4127970      

邮政编码:029400  

地  址:巴彦呼舒镇巴仁哲理木大街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中旗分局四楼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202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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