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右中旗分局关于科右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保障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

来源: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右中旗分局 时间:2022-07-04 15:15:1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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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2222环罚 [2022]4

科右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保障中心

社会信用代码:12152222MB1N935880

地址: 科尔沁右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侧原政务服务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全胜        职务:主任

我局于2022414日对你(单位)科尔沁右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保障中心污水处理服务股总排放口水质进行执法监测(委托兴安盟蒙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水质检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总排放口水质检测结果为: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粪大肠菌群等5项指标因子超标。                                        

以上事实有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中旗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中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中旗分局现场调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检测报告(蒙源检字No:(2022)第jc0167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2 年 5 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兴2222环罚告字[2022]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5月31日举行了听证会,现根据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小写:100,0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户名: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中旗分局

收款银行:科尔沁右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   

账号:290030122000000004700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冠华   电话:0482-4127970     邮政编码:029400      

  址: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呼舒镇巴仁哲理木大街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中旗分局四楼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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