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

来源:科右中旗统计局 时间:2021-02-26 08:32:3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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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中旗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

——单位基本情况 

科右中旗统计局

科右中旗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旗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我旗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1261个,比2013年末(2013年是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654个,增长107.7%;产业活动单位1698个,比2013年末增加764个,增长81.8%,个体经营户8708个(详见表2-1)。

表2-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1261

100.0

  企业法人

598

47.4

  机关、事业法人

307

24.3

  社会团体

83

6.6

其他法人

273

21.7

二、产业活动单位

1698

100.0

第二产业

163

9.6

第三产业

1535

90.4

三、个体经营户

8708

100.0

第二产业

504

5.8

第三产业

8204

94.2

2018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61个,占比36.6%;批发和零售业206个,占比16.3%;教育93个,占比7.4%。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4705个,占比54.0%;住宿和餐饮业1284个,占比14.8%;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004个,占比11.5%(详见表2-2)。

2-2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体经营户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个)

比重(%)

合 计

1261

100.0

8708

100.0

采矿业

16

1.3

6

0.1

制造业

82

6.5

413

4.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6

1.3

-

-

建筑业

42

3.3

85

1.0

批发和零售业

206

16.3

4705

54.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1

1.7

865

9.9

住宿和餐饮业

18

1.4

1284

14.8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

1.3

36

0.4

金融业

3

0.2

-

-

房地产业

39

3.1

9

0.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0

4.8

79

0.9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8

3.0

8

0.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

1.7

0

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7

2.1

1004

11.5

教育

93

7.4

96

1.1

卫生和社会工作

44

3.5

64

0.7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0

2.4

54

0.6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61

36.6

-

-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2018年末,全旗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598个,比2013年末增加439个,增长276.1%。内资企
业占99.5%,外商投资企业占0.5%。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1.2%,私营企业占48.3%(详见表2-3)。

2-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个)

比重(%

合 计

598

100.0

内资企业

595

99.5

 #国有企业

7

1.2

  集体企业

5

0.8

  有限责任公司

278

46.5

  股份有限公司

15

2.5

  私营企业

289

48.3

外商投资企业

3

0.5

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旗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9954人,其中女性从业人员7722人。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为2679人,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为17275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6693人,占33.5%;教育4340人,占21.8%;卫生和社会工作1541人,占7.7%(详见表2-4)。

2-4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

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人)

其中:女性

其中:女性

合 计

19954

7722

14962

8014

采矿业

596

64

60

6

制造业

890

267

921

29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77

113

-

-

建筑业

519

98

185

36

批发和零售业

808

360

7510

429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78

66

867

76

住宿和餐饮业

298

130

3214

1786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1

25

52

37

金融业

232

101

-

-

房地产业

309

141

50

2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74

        77

114

67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90

301

10

3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71

124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91

43

1514

996

教育

4043

2468

257

270

卫生和社会工作

1541

943

107

6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7

29

101

67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6693

1930

-

-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三、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2018年末,全旗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255206.7万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40.8%,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59.2%。法人单位负债合计965203.7万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59.2%,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40.8%。

2018年,全旗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281527.2万元。其中第二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74.4%;第三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25.7%(详见表2-5)。

2-5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元)

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元)

企业法人单位     营业收入(元)

合 计

2255206.7

965203.7

281527.2

采矿业

39331.6

6497.0

6739.0

制造业

138455.3

100374.4

45207.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14002.2

429711.7

122544.0

建筑业

28937.2

34498.8

34827.1

批发和零售业

64563.7

35142.9

32105.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8033.6

25590.3

4214.9

住宿和餐饮业

5778.0

3987.2

1170.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52.8

1383.8

567.8

金融业

329.2

3723.1

15119.4

房地产业

67654.7

46785.2

11304.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15030.5

134193.6

2088.2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033.5

3937.7

701.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397.1

4911.5

1447.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716.7

193.8

666.3

教育

26437.8

2017.9

93.9

卫生和社会工作

3118.0

11036.2

972.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528.8

156.0

584.2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634982.2

110403.6

-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单位数据。表中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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