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配发

来源:科右中旗交通局 时间:2023-07-10 17:44:4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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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配发

行政相对人:白苏雅拉图

事项:对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配发

办理内容:道路运输证

办理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年第8号 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1月27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颁布机关: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05年8月1日)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颁布机关: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13年7月1日起)

第十四条第二款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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