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右中旗证明事项清单
管理制度》的通知
科右中旗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苏木镇: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证明事项清单管理,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现将《科右中旗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科右中旗委员会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
执法协调小组
2023年10月26日
科右中旗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全旗营商环境,加强证明事项清单管理,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旗直各部门、各苏木镇(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出具证明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证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科右中旗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局负责指导、监督有关部门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三、有关部门应当编制证明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取消证明事项的应当及时调整证明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应当包含证明名称、证明用途、依据等信息。
科右中旗政务服务网、科右中旗政务服务大厅公布办理指南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四、有关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目录清单制管理,取消的事项要坚决取消到位,严禁出现变相保留或明减暗增,保证清单之外不得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索要证明。
五、有关部门在履职尽责中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或存在不必要的证明和盖章环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群众公布处理结果。
六、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七、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依法予以处罚。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提供法定证照(含电子证照)合同凭证的,有关部门不得索要其他用途相同的证明。
九、有关部门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网络信息核验等方式获得信息的,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相关事项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数据共享、网络信息核验等方式获取的信息,可以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十、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方式代替提供相关证明。有关部门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书面承诺中应当载明承诺人已符合相关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有关部门应当将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编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办理有关事项时已经提交且已进入办理流程的证明,负责同一事项后续办理环节的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复提供。
十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有关部门开具证明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期限内予以出具。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是以其他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为条件的,最先收到申请的职能部门应当联合其他涉及单位办理,并在办理期限内出具全部证明。
十四、有关部门违反本制度索要证明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五、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主办单位:科右中旗人民政府 蒙ICP备09004817号-1 标识码 1522220001 公安备案号:152222020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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