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令第750号),进一步摸清现有电子烟企业和产业的有关情况,更好地落实监管要求,现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和产品信息报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报送时间: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于2021年12月6日-21日,按时如实报送企业和产品相关信息。
报送方式: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和产品信息报送”飘窗专栏进行申报,链接:https://dzyxxbs.tobacco.gov.cn/,微信扫码登录,1个微信号只能报送1个主体信息,专栏每日开放时间8:30-23:00(12月21日开放至24:00)。
报送主体:企业信息报送主体包括电子烟生产(含代工企业)、品牌持有、分销企业(含进口代理商)和电子烟零售店。产品信息报送主体包括境内生产并销售的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进口代理商企业和出口代加工企业。
咨询电话:0482-8200034。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烟草专卖局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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