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筑牢了人民群众健康的“幸福底线”,其使用安全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近年来,随着医保基金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各类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仍存在少数参保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我们郑重提醒广大参保人员: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违规,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违规:
一: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四: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1、法律后果——行政处罚
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将面临退回医保基金、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法律后果——刑事处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犯罪案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6.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2)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5)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6)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有关规定为他人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属于前款第(2)项规定的冒名就医、购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8.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购买他人医疗保障凭证(社会保障卡等)并使用,同时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诈骗罪的,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他人医疗保障凭证(社会保障卡等),并盗刷个人医保账户资金,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9.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的行为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对非法收购、销售有关药品的行为人定罪处罚。
提问
作为一名参保人员
应当如何合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呢
回答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参保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义务:
1.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
2.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
3.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4.不得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5.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是医保部门、定点机构及参保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共同努力,规范使用医保基金,守护好我们参保人员自己的“看病钱”“救命钱”!
温馨提示
1.请妥善保管好您的医保卡,不要转借他人使用。
2.就医购药时请主动出示医保卡,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身份核实。
3.如发现医保卡丢失,请及时挂失补办。
4.如发现欺诈骗保行为,请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举报;
信件举报:科右中旗医疗保障局213办公室
科右中旗医疗保障局举报电话:0482-4127535
举报邮箱:kyzqylbz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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