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科尔沁右翼中旗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信息公开

来源:科右中旗消防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文件,现将科尔沁右翼中旗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信息面向社会公开如下,请予监督。

  一、执法主体

  科尔沁右翼中旗消防救援大队

  单位地址: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呼舒镇高力板街

  邮编:029400

  联系电话:0482-4168818

  二、执法人员信息

  (大队长:阿斯嘎)(教导员:杜丙南)(监督员:刘燚)

  (执法证号:05040079063)(执法证号:05040079043)(执法证号:05040079090)

  三、职责

  1、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3、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4、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5、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四、执法权限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科尔沁右翼中旗消防救援大队重点对属于消防安全二级重点单位的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抽查,对属于派出所列管的单位可以进行抽查。

  五、消防行政执法依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有关行业、部门、地方关于消防的现行法律、法规、条例、规章、规范等。

  六、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1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2、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法定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二个工作日(法定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3、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4、消防救援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5、消防救援机构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6、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消防救援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7、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8、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9、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10、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11、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12、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经营、使用。

  13、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4、对被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使用、经营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构应当同意恢复使用、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使用、经营,并说明理由。

  七、救济渠道

  当事人对科尔沁右翼中旗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政府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未通过营业前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消防法》第58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消防救援机构

2

对违反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和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消防法》第60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消防救援机构

3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消防法》第61条第1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法》第61条第2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消防救援机构

4

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及防碍、阻碍消防机构执行公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消防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消防救援机构

5

对违规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在危险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消防法》第63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消防救援机构

6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消防法》第64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消防救援机构

7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消防法》第65条第2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

8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消防法》第66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消防救援机构

9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消防法》第67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消防法》第68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消防救援机构

10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消防法》第69条第1款: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第69条第2款: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9条第一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第二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消防救援机构

11

对违法使用、选用、施工安装和监理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及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36条第二款: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3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一)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消防救援机构

12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7号令)第26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27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28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第29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的,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30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消防救援机构

13

对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6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值班的,由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消防救援机构

14

查封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场所

行政强制

《消防法》第54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救援机构

15

权限内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被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经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消防救援机构

16

责令改正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消防法》第60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消防救援机构

17

火灾原因认定

行政确认

《消防法》第51条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消防救援机构

18

消防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消防法》第53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

19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消防法》第20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

20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行政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6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消防救援机构

2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消防法》第15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消防救援机构

  九、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具体检查内容

拟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

备注

1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九小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1.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2.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3.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5.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6.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7.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8.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全年

现场检查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检查1次,抽查一般单位数不少于当月抽查重点单位数的20%

2

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1.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2.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3.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九小场所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1.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2.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3.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5.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6.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7.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8.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全年

现场检查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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