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右中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权责清单 |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基本程序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备注 |
| 208 | 待定 | 对农田建设领域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临屋个俏病眯岩加个江调查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达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自由裁量权适用等内客。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加处罚款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公示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日内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十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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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 | 待定 | 对农田建设领域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临屋个俏病眯岩加个江调查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达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自由裁量权适用等内客。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加处罚款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公示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日内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十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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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尔沁右翼中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权责清单 |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基本程序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备注 |
| 1 | 待定 | 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发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审查.立案→调查取证.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依据违法事实提出行政强制处理意见→实施。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后,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措施→符合条件的解除扣押→违法行为确实存在的,对查封扣押物品依法进行处理。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 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 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 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实 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 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 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 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 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3]制执行的;(五) 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 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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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待定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 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发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审查.立案→调查取证.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依据违法事实提出行政强制处理意见→实施。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后,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措施→符合条件的解除扣押→违法行为确实存在的,对查封扣押物品依法进行处理。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3]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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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待定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中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发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审查.立案→调查取证.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依据违法事实提出行政强制处理意见→实施。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后,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措施→符合条件的解除扣押→违法行为确实存在的,对查封扣押物品依法进行处理。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5.法律法规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 [3]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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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待定 | 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 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本)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发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审查.立案→调查取证.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依据违法事实提出行政强制处理意见→实施。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后,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措施→符合条件的解除扣押→违法行为确实存在的,对查封扣押物品依法进行处理。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 假日实施行政强[3]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 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 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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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待定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 品种的繁殖材料及有关文件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35号)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发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审查.立案→调查取证.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依据违法事实提出行政强制处理意见→实施。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后,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措施→符合条件的解除扣押→违法行为确实存在的,对查封扣押物品依法进行处理。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 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 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 [3]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 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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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待定 | 查封、扣押对非法研究、试验、 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 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令公布)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发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审查.立案→调查取证.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依据违法事实提出行政强制处理意见→实施。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后,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措施→符合条件的解除扣押→违法行为确实存在的,对查封扣押物品依法进行处理。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 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 [3]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 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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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待定 |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发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审查.立案→调查取证.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依据违法事实提出行政强制处理意见→实施。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后,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措施→符合条件的解除扣押→违法行为确实存在的,对查封扣押物品依法进行处理。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 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 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 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 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 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 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 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 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3]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 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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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大队权责清单 |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基本程序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备注 |
| 1 | 待定 | 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选育、引进、推广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管理、服务与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权益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内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跟踪评价、质量检验、市场监管等工作。 第十二条自治区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品种审定证书,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管理制度。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到经营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品种应当在品种审定、引种备案、品种登记的适宜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农作物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备案,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负责人员等内容的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专业合作组织或者个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代购、团购、统一供种等活动,应当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备案。 第二十六条通过农业生产订单形式向农民或者专业合作组织等供种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种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品种、名称、产地、数量、供种去向、有关责任人等内容的经营档案。 |
检查准备工作: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监督检查现场→检察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发现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请求报批,保存证据→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制作勘验笔录→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责令改正→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归档→未按要求整改,进行行政处罚程序→按要求整改,检查结束→未发现违法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检查结束。 |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受理登记的; (三)参与或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公开或者泄露被检查者商业秘密的; (五)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自主权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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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待定 | 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修正)第五条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第三十八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 检查准备工作: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监督检查现场→检察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发现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请求报批,保存证据→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制作勘验笔录→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责令改正→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归档→未按要求整改,进行行政处罚程序→按要求整改,检查结束→未发现违法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检查结束。 |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 | 待定 | 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 检查准备工作: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监督检查现场→检察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发现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请求报批,保存证据→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制作勘验笔录→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责令改正→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归档→未按要求整改,进行行政处罚程序→按要求整改,检查结束→未发现违法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检查结束。 |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4 | 待定 | 对农产品的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本)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检查准备工作: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监督检查现场→检察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发现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请求报批,保存证据→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制作勘验笔录→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责令改正→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归档→未按要求整改,进行行政处罚程序→按要求整改,检查结束→未发现违法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检查结束。 |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对农产品的监督抽查及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5 | 待定 | 对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 督检查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对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结果;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检查准备工作: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监督检查现场→检察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发现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请求报批,保存证据→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制作勘验笔录→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责令改正→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归档→未按要求整改,进行行政处罚程序→按要求整改,检查结束→未发现违法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检查结束。 |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 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 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对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 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 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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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 的从业资格、维修 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农业机械安全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 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本)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2.【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第三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未实行登记管理的农牧业动力机械由旗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对其安全使用和安全运行技术状态进行指导、检查、监督。第三十八条实行登记管理的农牧业机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第四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农牧业机械的操作和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农牧业机械作业安全检查,纠正违法行为。4.【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5.【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6.【部门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发布)第二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检验。 | 检查准备工作: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监督检查现场→检察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发现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请求报批,保存证据→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制作勘验笔录→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责令改正→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归档→未按要求整改,进行行政处罚程序→按要求整改,检查结束→未发现违法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检查结束。 |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农业机械安全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 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证书、牌照的;(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 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证,或者对经 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 证件的;(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 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 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四)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 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五)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 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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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农药的 监督检查 |
行政监 督检查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2.【部门规章】《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发布)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3.【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发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4.【部门规章】《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发布)第三十条省级农业部门、农业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试验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二)重要试验设备、设施情况;(三)试验地点、试验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四)试验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五)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六)其他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登记试验质量的情况。发现试验过程存在难以控制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停止试验或者终止试验,并及时报告农业部。发现试验单位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改进或者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农业部撤销其试验单位证书。 | 检查准备工作: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监督检查现场→检察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发现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请求报批,保存证据→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制作勘验笔录→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责令改正→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归档→未按要求整改,进行行政处罚程序→按要求整改,检查结束→未发现违法行为→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检查结束。 |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 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 向社会公布对农药的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 依法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受贿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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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基本程序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备注 |
| 1 | 待定 |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8号令发布公布)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受理-审查-确认-送达-监管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形式审查责任:受理备案登记的,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 3.确认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办结结果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备案应急预案以及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法泄露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的;(四)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五)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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