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压实文物安全责任的通知》的要求 ,科右中旗文化旅游体育局决定将旗境内9处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地带划定情况予以公布。
01
科右中旗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金界壕
地理位置:金界壕在科尔沁右翼中旗境内经过两条线,一条为突泉县西北部进入科尔沁右翼中旗境内。经罕查干、和日木、哈吐查干、东巴彦乌兰、巴彦乌兰、毛盖吐、乌布混都河(郭勒),又拐向西南,穿过赛罕花、坤都冷、地宫花等嘎查北部,延伸进入通辽市扎鲁特旗境内。另一条为科尔沁右翼前旗进入科尔沁右翼中旗巴仁哲里木苏木四队,再经二龙屯、哈日淖尔苏木北部,蜿蜒而入通辽市霍林河市境内。
保护范围:金界壕、马面、边堡等以壕基外缘两侧各10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两侧5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02
科右中旗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吐列毛杜古城遗址
地理位置:吐列毛杜古城遗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吐列毛杜镇吐列毛杜嘎查吐列毛杜艾里北10米。
保护范围:古城墙外,东、南、西、北各1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红线外东50米,南50米,西50米,北50米。
01
科右中旗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博克达活佛府邸
地理位置:博克达活佛府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呼舒镇伊和苏莫社区罕山大街路北临街。
保护范围:建筑院墙外东10米、西10米、南5米、北30米,总面积5207.49平方米。
建设控制地带:建筑院墙外东100米、西100米、南5米、北30米,总面积24440.915平方米。
02
科右中旗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代钦塔拉古墓群
地理位置:代钦塔拉墓群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代钦塔拉苏木代钦塔拉嘎查代钦塔拉艾里西北2500米山坡下。
保护范围:东西南北四至各扩1公里,总面积为126平方公里。
建设控制地带:东西南北四至各扩1公里,总面积为126平方公里。
03
科右中旗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辽、金、元墨书题记(巴日哈
达洞壁题记、毕其格哈达题记)
一、
地理位置:巴日哈达洞壁题记位于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吐列毛杜镇罕查干嘎查罕查干艾里北3公里山沟西坡半山腰立崖底。
保护范围:东20米、西20米、南30米、北50米,总面积720平方米。
建设控制地带为:东西各50米、南50米、北100米,总面积2040平方米。
二、
地理位置:亚门毛杜毕其格哈达摩崖题记位于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杜尔基镇亚门毛杜嘎查亚门毛杜艾里西1500米。
保护范围:东30米、西40米、南15米、北20米,总面积320平方米。
建设控制地带:东西南北各80米,总面积6400平方米。
04
科右中旗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乃吉托音祭坛
地理位置:乃吉托音祭坛位于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吐列毛杜镇罕查干嘎查罕查干艾里北2500米山沟东山顶部。
保护单位:以14个石堆为中心,东侧至150米处、西侧至100米处、南侧至60米处、北侧至80米处,总面积为36376平方米。
建设控制地带:以14个石堆为中心,东侧至200米处、西侧至150米处、南侧至100米处、北侧至1000米处,总面积为387736平方米。
05
科右中旗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哲里木盟会盟地旧址
地理位置:哲里木盟会盟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吐列毛杜镇吐列毛杜嘎查吐列毛杜艾里500米。
保护范围:以小敖包外周围四面各50米,总面积21900平方米。
建设控制地带:以小敖包外周围四面各100米,总面积62900平方米。
06
科右中旗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嘎查营子遗址
地理位置:嘎查营子遗址位于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杜尔基镇双金嘎查营子艾里东北2公里。
保护范围:遗址边缘为中心,东侧至10米处、西侧至5米处、南侧至10米处、北侧至5米处,总面积为68000平方米。
建设控制地带:遗址边缘为中心,东侧至15米处、西侧至10米处、南侧至15米处、北侧至10米处,总面积为73500平方米。
07
科右中旗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额日吐墨书题记
地理位置:额日吐墨书题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吐列毛杜镇元宝屯嘎查额日吐艾里西1200米西山崖下。
保护范围:以题记为中心,东侧至20米处、西侧至10米处、南侧至20米处、北侧至10米处,总面积为900平方米。
建设控制地带:以题记为中心,东侧至25米处、西侧至15米处、南侧至25米处、北侧至15米处,总面积为1600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有关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有关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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