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住建系统监管方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日常监管行为,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内市监信发〔2023〕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指各相关股室根据我局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抽查计划和方案,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科右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股室组织开展的本部门抽查检查及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检查对象包括住建领域各类企业、注册人员、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工程项目及行为等。
第五条 各相关股室应当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行“清单之外无抽查”,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和日常监管深度融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依法实施、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坚持全面覆盖。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方式进行。
坚持依法实施。随机抽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
坚持规范透明。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抽查,确保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过程公正、透明。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计划、抽查事项、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坚持注重实效。严格制度设计,注重协同配合,突出问题导向、分类监管,避免重复执法,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的监管工作,各相关股室负责对我局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实现抽查事项清单全覆盖。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未列入当前执行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
2.国家、自治区、盟、旗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3.受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4.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
5.涉及本领域突发性事件的;
6.其它不适用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
第二章 “一单两库”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分为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相关股室依照我局权责清单、“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根据自治区、盟、旗制定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我局实际,由相关股室会同旗直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完成的抽查事项清单按要求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各股室结合职能调整、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等情况对我局系统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各相关股室应当依托平台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建立,确保检查对象覆盖全面、动态更新,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确保应纳尽纳。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实行“普通+专业”模式,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部门岗位等要素分类,提高抽查检查的专业性。
第三章 抽查计划
第九条 在制定抽查工作计划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部门要求:综合考量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实际;
(二)覆盖抽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对象,保持检查实现全覆盖、常态化;
(三)推进“综合一次查”、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四)以信用监管为导向,结合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提高监管的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
第十条 各相关股室应当在每年年初时,按照全旗统一
要求制定我局牵头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任务名称、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时间安排和参与部门等,抽查计划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第四章 抽查检查
第十一条 按照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发起股室应会同参与旗直相关部门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按照本部门抽查计划安排,各相关股室应制定本部门抽查工作方案。抽查工作方案要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及工作要求等。充分考虑抽查检查的监管力度、执法力量配备、检查对象的风险等级和信用状况等情况,科学分配抽查任务,合理调配监管力量,确保抽查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各相关股室应当依托平台,录入抽查计划,会同参与旗直相关部门启动抽查任务,设定抽取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与参与旗直相关部门分别匹配各自的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根据监管实际和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可以利用平台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和信用中国信用报告等,合理确定不同信用风险、信用水平检查对象的抽查比例和被抽查概率,推动从无差别、粗放式监管向差异化、精准化监管转变,实现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的常态化运用,使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对信用风险低、信用水平高的市场主体,可以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低、信用水平高的同一市场主体原则上不实施多次抽查检查。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失信行为、信用评价等级低、信用风险程度较高的检查对象,应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本行业领域两年、3年和3年以上未被抽查到的检查对象,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和信用分级分类结果等情况,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四条 按照抽查工作方案综合考虑人员配备、业务专长等因素,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调换,但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抽查任务的,经各股室负责人同意,可另行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五条 检查组应当按照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工作指引等,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实施抽查检查。抽查检查中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结论。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地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检查工作应当符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抽查工作指引对确定的抽查事项逐项进行检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及时提取并固定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行政措施。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探索通过手机App、执法记录设备等,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提高监管执法效率、降低执法风险、增强执法公正性。
第十七条 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检查组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等,并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检查结果应在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录入平台,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结果,同时录入兴安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检查结果的,视为未完成本次抽查任务。检查结果不适合公开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第五章 结果处置
第十八条 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发现问题需责令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后续处理。发现抽查检查对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检查对象疑似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九条 在抽查中检查对象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各股室应当将检查对象名称以及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平台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三)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条 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各相股室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检查对象。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股室应当将抽查检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互用,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同时,抽查检查结果也可以作为检查对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考量和参考指标,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供数据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相股科室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对抽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资料进行归档保管。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抽查检查档案保管及查阅,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档案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对检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执法检查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于追究相关责任;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股室及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未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股室应当结合实际,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方式,积极推进多级联动、跨区域联合抽查和“综合一次查”等监管新模式,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快提升综合监管效能。持续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推动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科右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科右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右中住建发〔2023〕157号)同时废止。
科右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