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科右中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右中政办发〔2024〕43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现将《科右中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科右中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全面提高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为科右中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兴安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兴安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结合科右中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减少危害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气象灾害防范与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高效防范。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防范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协调有序应对。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下,各地、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属地应急处置。根据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的程度,对气象灾害实行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科右中旗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包括:农牧业干旱、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低温、霜冻、冰冻、大雾11类气象灾害。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二、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指挥机构体系
科右中旗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科右中旗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分析研判和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旗政府分管副旗长
副总指挥:旗政府办公室主任,旗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气象局、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交通运输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农牧和科技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局、司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大队、融媒体中心、民政局、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
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气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旗气象局局长兼任,必要时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二)指挥机构职责
1.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职责。
组织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法规、政策;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气象灾害防御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全旗气象灾害防御规划;负责启动科右中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领导、组织、协调全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审核批准各成员单位及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气象灾害防御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和指导各苏木镇和旗有关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及时向旗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各项决议、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负责向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提出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建议,并传达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预警信息发布或应急响应启动指令;负责全旗重大气象灾害应对、处置过程中的信息收集、传达、报送和协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承担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日常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1)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预测信息的制作和统一发布,及时提供气象信息;为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组织气象信息的收集、分析、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及各苏木镇应急管理工作;统筹全旗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及救灾工作;协调和组织全旗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储备救灾物资并建立健全分配调用制度;组织核查灾情,及时通报灾情。
(3)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灾后恢复与重建方案;争取国家灾害恢复重建项目资金;调控抢险救灾重要物资和灾区生活必需品价格。
(4)财政局:负责气象防灾减灾及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5)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抢险救灾无线电专用信道;负责在制定工业规划、谋划产业布局和推进工业项目建设工作中考虑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灾害的影响;负责救援和灾后所需的铁路运力协调保障工作;负责本地救援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协调工作。
(6)公安局: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发生或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稳定和交通管制,协助受灾人员安全、快捷转移。
(7)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监测等信息,与气象局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组织开展环境污染应急处置。
(8)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图,负责气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对突发地质灾害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9)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供森林草原灾害影响分类信息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发展动态信息;组织森林草原气象灾害防御、扑救和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区的森林草原恢复和灾后生产工作。
(10)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全旗公共交通运力;恢复因气象灾害造成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保障公路畅通,协助征用应急运输车辆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灾民疏散的运输工作。
(11)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与气象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文化、旅游、体育等场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重大体育赛事根据天气情况及时调整比赛时间或场地。
(12)农牧和科技局:负责提供农牧业灾害影响分布信息;组织农牧业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帮助、指导农牧民恢复灾后生产。负责将气象防灾减灾科技进步纳入全旗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气象防灾减灾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推动气象防灾减灾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13)水利局:负责提供区域内河流、水域、水库分布信息;负责提供旱涝灾害等灾情影响分布信息;当气象灾害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河流、水库等防汛防洪工程设施规避气象灾害影响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发生地或影响区域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风险沟通等紧急医学救援及保障工作;并根据指令和需求,协调调动全旗及周边地区医疗卫生资源。
(15)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进行气象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各苏木镇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明确气象灾害停课标准,根据气象灾害预警情况组织中小学校停课。
(16)司法局:负责将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广泛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知识。
(17)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气象部门做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检查和落实工作;指导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受灾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害程度进行评估;指导开展灾后受灾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18)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19)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科普宣传工作和新闻报道。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等气象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气象灾害时,及时在电视插播预警信息。
(20)民政局:负责组织有关求助安置场所的开放,组织、协调对特殊人群的救助。
(21)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负责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及时保障各种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发布的通信线路畅通。
(22)铁塔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应急通信畅通。
(三)应急指挥场所
气象局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通过气象部门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系统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四)专家组及其职责
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视工作需要组织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建立健全相关咨询、研判机制,为气象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其主要职责: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及处置工作提出建议;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和技术咨询;承担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
(一)应急准备措施
1.风险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组织气象灾害风险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健全气象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工作,做好气象灾害风险信息报告、采集、汇总和分析研判。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前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
2.应急避难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并设立场所及路线标志,制定完善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确保气象灾害发生时,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及时安全躲避。
3.信息共享。
各成员单位要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与信息共享平台,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测信息的共享共用。气象灾害发生后,承担应急响应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接收到应急响应命令后,及时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多种途径收集气象灾害的有关信息,并及时上报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
(二)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1.气象灾害信息监测预警与报告。
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利用雷达、卫星、自动站、实景摄像等现代化观测设备,建立广覆盖、全天候气象灾害立体监测网络,根据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适时启动加密观测,为灾害防御提供高时空分辨率的监测信息。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预警。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获取的最新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及时向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天气预报预警分析制作、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三)预警发布与传播
1.分级标准。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及发展态势,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风险进行预警。根据不同类型气象灾害的特征、影响情况及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类型的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将气象灾害预警划分为IV级、Ⅲ级、Ⅱ级、I级,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红色为最高级。
2.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预估,及时制作发布IV到I级气象灾害预警,并通知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责任人,Ⅱ到I级气象灾害预警要在第一时间向旗委、政府报告。
3.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分析确定预警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预警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信息。
4.传播途径。
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建设。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面向社会公众及时广泛传播预警信息。各级通信管理和运营部门,要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针对Ⅱ级、I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面向公众手机短信全网发布。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微信、微博、手机APP等公共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传播预警信息,加大预警信息播出频次,扩大覆盖范围。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并向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共享灾情、险情等实时信息,及时向旗委政府报告。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二)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达到本预案规定的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2.兴安盟启动相应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涉及我旗;
3.气象灾害已经对经济社会、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并将持续。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结合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综合研判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三)启动流程
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商会议,进行研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报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I级、Ⅱ级应急响应命令由总指挥签发,Ⅲ级、IV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副总指挥签发。原则上按照气象灾害种类分别启动不同级别应急响应,当遇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适合不同启动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四)分级应急响应
1.IV级响应。
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进入IV级应急响应状态,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成员单位视情况进入IV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指导和督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相应灾害防御方案,部署各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基层相关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及时接收传播预警信息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各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Ⅲ级响应。
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成员单位视情况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并视情况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相应灾害防御方案,部署各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落实防御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抢险工作。各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基层相关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及时接收传播预警信息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组织人员转移。各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体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Ⅱ级响应。
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分管负责人坚守一线组织指挥与协调,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相关负责人要到分工的责任区督查防灾减灾工作。指挥部组织召开气象灾害防御会议,综合部署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视情况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相应灾害防御方案,部署各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根据情况组织当地公共媒体,多渠道、快速向公众传播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避险措施,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落实防御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抢险工作。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点,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各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基层相关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及时传播气象预警信息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组织人员转移。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4.I级响应。
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I级应急响应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坚守一线组织指挥与协调;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到分工的责任区督查防灾减灾工作。指挥部组织召开气象灾害防御会议,组织联防联控,综合部署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政府根据相应灾害防御方案,部署各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根据情况组织当地公共媒体,多渠道、快速向公众传播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避险措施,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落实防御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抢险工作。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点,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各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基层相关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及时传播气象预警信息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组织人员转移。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五)应急响应升级、终止或解除
1.升级条件。
经评估认为灾害性天气影响程度进一步扩大或加重,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及时签发命令升级应急响应级别。
2.终止条件。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按程序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解除应急响应。
3.终止程序。
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程序提出降低或终止响应状态建议,报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同意后,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签发应急响应终止文件,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报上一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跟踪监测。
应急响应终止后,气象部门应继续做好气象灾害跟踪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气象要素变化情况。
5.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工作。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专家组对重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应急处置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苏木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7.应急响应信息发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及相应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信息发布要统一口径,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报旗委政府批准。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五、后期处置
(一)调查评估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进行调查评估,针对气象灾害损失情况、造成灾害的原因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成功经验与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调查评估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向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
(二)灾情核定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情况调查。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三)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灾后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灾后重建等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
(四)灾害保险
鼓励公众积极参加气象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六、应急保障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人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及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及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应对工作中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应急救援队伍,对气象灾害进行处置。
(二)资金保障
旗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加大救灾资金投入,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政能力,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三)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应急储备基地。
(四)医疗保障
出现灾情后,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与疾病预防控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五)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公共通信网络为主体,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应急指挥设备、应急通信系统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旗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的通信线路和设施,保障重大气象信息的应急传播。
(六)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发展的过程,做好交通运输保障,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安全和畅通。公安部门应在遇长时间、大面积的交通阻塞,坚持多点分流、就近安置、警车带道、确保安全等措施;公安及交通运输部门需与多部门建立信息互通,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发布路况信息,滚动播报实时交通信息,并协调有关的收费站点开展路况和绕行线路提示;积极引导公众选择最佳出行线路,尽力避免车辆及人员滞留。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七)治安保障
气象灾害发生后,由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加强警务协作,形成区域疏堵合力,由灾害发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
(八)技术保障
旗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水利部门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自然资源部门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气象部门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七、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在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领导下,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预案演练应立足于实战,强化应急责任,熟悉应急程序,检验应急机制,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响应水平,并为修订和完善预案提供依据。
(二)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及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建立完善应急队伍培训机制,使相关部门和单位及社会公众熟练掌握气象灾害应急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责任与奖惩
1.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玩忽职守、谎报灾情、知情不报、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或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不作为或作为不当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责任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预案管理
1.监督与检查。
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旗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和完善,各苏木镇人民政府依据本预案制定和修订本行政区域的预案。
3.预案执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负责解释。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农牧业干旱:在作物或牧草生育期内,由于降水量不足的气候变化导致土壤水分持续短缺而造成的植株体内水分亏缺,影响其正常生长发育,对作物产量或牧草产量足以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
大风: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
沙尘暴: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天气现象。
寒潮:使某地日最低气温24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8℃或48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10℃,或72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12℃,且使该地日最低温度下降到4℃或以下的冷空气活动。
暴雨:24小时内降雨量大于或等于50毫米。
暴雪:24小时内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
霜冻:生长季节里因气温降到0℃或0℃以下而使植物受害的一种农业气象灾害,不管是否有霜出现。
高温: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的天气现象。
大雾: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水平最低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天气现象。
冰冻: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
低温: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
(二)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灾种 等级 |
农牧业干旱 |
大风 |
沙尘暴 |
寒潮 |
暴雨 |
暴雪 |
霜冻 |
高温 |
大雾 |
冰冻 |
低温 |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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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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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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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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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牧业干旱预警。
Ⅲ级:全旗农牧业干旱重旱及以上等级的发生面积达到农牧业生产面积的10%(含)—29%,或全旗农牧业干旱中旱及以上等级的发生面积达到农牧业生产面积的30%(含)—49%,且预计未来一周将呈现出持续或加重态势。
Ⅱ级:全旗农牧业干旱重旱及以上等级的发生面积达到农牧业生产面积的30%(含)—49%,或全旗农牧业干旱中旱及以上等级的发生面积达到农牧业生产面积的50%(含)—69%,且预计未来一周将呈现出持续或加重态势。
I级:全旗农牧业干旱重旱等级的发生面积达到农牧业生产面积的50%及以上,或全旗农牧业干旱中旱及以上等级的发生面积达到农牧业生产面积的70%以上,且预计未来一周将呈现出持续或加重态势。
2.大风预警。
IV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旗50%及以上气象监测站平均风力7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出现上述情况并可能持续。
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旗50%及以上气象监测站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或者已经出现上述情况并可能持续。
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旗50%及以上气象监测站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出现上述情况并可能持续。
I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旗50%及以上气象监测站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或者已经出现上述情况并可能持续。
3.沙尘暴预警。
IV级:过去24小时巴彦呼舒镇和高力板镇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巴彦呼舒镇和高力板镇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
Ⅲ级:过去24小时巴彦呼舒镇和高力板镇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巴彦呼舒镇和高力板镇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
Ⅱ级:过去24小时巴彦呼舒镇和高力板镇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特强沙尘暴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能见度小于50米的特强沙尘暴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巴彦呼舒镇和高力板镇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特强沙尘暴天气。
4.寒潮预警。
IV级:预计未来48小时全旗50%及以上气象监测站最低气温下降10℃,平均风力6级以上,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Ⅲ级:预计未来48小时全旗50%及以上气象监测站最低气温下降12℃,平均风力6级以上,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Ⅱ级:预计未来48小时全旗50%及以上气象监测站最低气温下降16℃,平均风力6级以上,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5.暴雨预警。
IV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旗2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Ⅲ级:过去24小时全旗2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已经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预计未来24小时全旗2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Ⅱ级:过去48小时全旗2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已经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预计未来24小时全旗2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将出现150毫米以上降雨。
I级:过去48小时全旗2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已经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或预计未来24小时全旗2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将出现200毫米以上降雨。
6.暴雪预警。
IV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旗10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
Ⅲ级:过去24小时全旗10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全旗10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Ⅱ级:过去24小时全旗10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全旗10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将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
I级:过去24小时全旗10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全旗10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将出现30毫米以上降雪。
7.霜冻预警。
IV级:秋季霜冻(8月下旬—9月下旬),预计未来48小时全旗5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地面最低气温下降到0℃以下,出现霜冻天气。春季霜冻(4月下旬—5月下旬),预计未来48小时全旗5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地面最低气温下降到0℃以下,出现霜冻天气。
Ⅲ级:秋季霜冻(8月下旬—9月下旬),预计未来48小时全旗5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地面最低气温下降到—3℃以下,出现霜冻天气。春季霜冻(4月下旬—5月下旬),预计未来48小时全旗5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地面最低气温下降到—3℃以下,出现霜冻天气。
8.高温预警。
IV级:全旗5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连续2天最高气温已达35℃及以上,预计未来3天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5℃及以上高温天气;或未来5天全旗5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最高气温将达35℃及以上;或未来3天全旗5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最高气温将达37℃及以上。
Ⅲ级:全旗5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连续2天最高气温已达37℃及以上,预计未来3天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或未来5天全旗5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最高气温将达37℃及以上;或未来2天全旗5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最高气温将达40℃及以上。
Ⅱ级:全旗5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最高气温已达40℃及以上,预计未来2天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40℃及以上高温天气;或未来3天全旗5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最高气温将达40℃及以上。
9.大雾预警。
IV级:预计未来24小时巴彦呼舒镇和高力板镇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巴彦呼舒镇和高力板镇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并将持续超过24小时。
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巴彦呼舒镇和高力板镇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巴彦呼舒镇和高力板镇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超过24小时。
10.冰冻。
Ⅲ级:全旗10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日平均气温已持续降至3℃或以下并伴有雨雪天气,未来3—5天低温雨雪天气仍将继续维持,并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Ⅱ级:全旗10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日平均气温已持续5—10天在—2℃或以下并伴有雨雪天气,未来3—5天低温雨雪天气仍将继续维持,并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11.低温预警。
IV级:过去5天全旗10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出现日平均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5℃以上的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日平均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0月到翌年4月)。
Ⅲ级:过去7天全旗10个及以上气象监测站出现日平均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日平均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0月到翌年4月)。
(三)科右中旗气象灾害应急体系框图
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室 2024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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