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申请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结婚证原件;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通办范围:跨省通办、全区通办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办理地点:户籍地派出所户政窗口、科右中旗政务服务大厅一楼24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