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实际,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共同修订形成《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