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牧区养老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科右中旗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10-14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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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牧区养老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民政发〔2024〕41号

各盟市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牧水利局(农牧和水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现将《加快发展牧区养老服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4月17日

加快发展牧区养老服务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发展牧区养老服务的工作要求,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聚焦牧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以旗(市)苏木嘎查养老服务网络为基础,以信息化、智能化服务平台为支撑,建立“固定+流动”的牧区养老服务模式,全面提升牧区养老服务质效。

  到2025年,各牧业旗(市)因地制宜建设综合养老园区或老年公寓,基本满足旗(市)域内老年人有意愿进城集中养老需求。人口相对集中的苏木乡镇、嘎查村按需设置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嘎查村级养老服务站;人口较为分散的可以与邻近的苏木乡镇、嘎查村联合建设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嘎查村级养老服务站,基本实现养老服务全覆盖。80%的牧业苏木乡镇组建流动式专业养老服务队(站),定期开展上门服务,基本满足分散居住牧民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发展牧区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与嘎查村级养老服务站相互融合、互动响应,使不愿离开草原的孤寡、高龄、留守、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得到生活照料。牧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运转良好,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和失能(失智)老年人嘎查村帮扶率达到100%,实现牧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有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优化升级旗县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结合牧区特困人员数量、集中供养需求等因素,对现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进行必要的改造,合理配备管理服务人员,推动牧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达到二级以上。支持在牧区旗(市)建设以失能照护为主的养老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失能照护专区或认知障碍照护专区,满足牧区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鼓励牧区考虑进城集中养老育幼人数等因素,推进“养老、育幼、医疗、康养”相结合的牧区综合养老园区(老年公寓)建设和转型升级,打造“集中居住、养老育幼、医疗护理、政府扶持、多元运营”的牧区养老服务新模式。(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增强拓展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功能。在人口相对集中的苏木乡镇按需建设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人口较为分散的苏木乡镇与邻近苏木乡镇或养老机构联合建设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发挥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全日托养功能,整合供销社、卫生院、志愿者服务队等资源,组建牧区流动式专业养老服务队(站),支持配置“流动为老服务车”和必要的助老设备,采取“走出去”“接回来”的服务模式,定期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孤寡、高龄、留守、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巡回流动助浴、助医、家政、康复护理等专业服务,将需要全日托养的牧区老年人及时接入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开展转介服务,并为嘎查村养老服务站、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提供支持服务。(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农牧厅、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发展嘎查村级养老服务站(点)。因地制宜建设嘎查村养老服务站、邻里互助服务点、互助养老幸福院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牧区老年人以自愿为前提,将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独居老年人的自有住宅改造为邻里互助服务点。鼓励牧区老年人以居住地为中心或设置邻里互助员开展邻里互助,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孤寡、高龄、留守、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代买代缴、寻医送药、探访问候等帮扶。集中居住需求达到20户以上规模,可建设互助养老幸福院。(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家庭养老基础作用。督促引导赡养义务人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确保家庭养老责任履行到位。支持承担家庭照料责任的赡养(扶养)人参加健康照护知识和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推动专业养老服务向家庭延伸。(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推进医养康养相结合。通过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签约合作、建立就医绿色通道等措施,开展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日常巡诊、接诊转诊等服务。推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乡村医生到嘎查村级养老服务站、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老年人家庭巡诊,上门提供健康监测、医疗护理等服务。探索构建中医药(蒙医药)“医养结合”健康养老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牧区智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健全县乡村家庭四级智慧养老服务系统,依托移动互联网、智能呼叫、GPS定位等技术实现监管、服务、紧急救援一体化,使牧区老年人可以通过手机APP、电话点单等形式获取养老服务、请求支援。(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完善牧区养老服务运营支持机制。鼓励城市优质养老服务机构跨地域、连锁化运营牧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无偿或低价提供场地设施、给予房租减免或补贴等措施,引导市场主体实现微利运营,扩大牧区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鼓励养老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较好的牧区发展旅居康养服务,促进牧区养老产业融合发展,吸引城市老年人到牧区养老或开展短期疗养、休闲娱乐等活动,带动“银发经济”。(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综合监管机制。将牧区养老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列入总体计划,鼓励利用定位、视频监控等信息技术,进行全程指导、监管,严守质量安全底线。(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工作机制。将牧区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盟市、旗(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苏木乡镇党委将牧区养老作为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行“党建+牧区养老服务”模式,促进基层党建和养老服务有机结合、深度融合。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民政(老龄)部门负责统筹做好牧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牧区养老服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牧区养老服务的经费保障,支持旗县级乡镇区域养老服务示范中心、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等牧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动牧区养老服务提档升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牧区医养康养结合服务。农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将发展牧区养老服务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点任务,指导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牧区养老服务人员补贴政策。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社会工作部,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牧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三)拓宽融资渠道。落实盟市、旗(市)人民政府投入主体责任,积极动员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等方式,为牧区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支持基层政府加强资金统筹,鼓励牧区集体经济有关资源和收益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为牧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四)强化人才保障。引导人才到牧区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完善牧区养老服务人才保障机制,加快构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职业教育、薪酬待遇、褒扬激励和监督管理体系。搭建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引导牧区灵活就业人员、留守妇女、有劳动能力救助对象等人群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多渠道解决牧区养老护理人才短缺问题。强化城乡人才统筹,采取组织选派、定点帮扶、参与共建等方式,促进城市养老服务人才扎根牧区、服务牧区。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人员参与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升养老护理职业技能水平。按规定落实牧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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