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政策支持清单

来源:科右中旗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10-23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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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政策:

一、自治区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4000元一次性修缮补贴;对于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计算)2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以保障新建和改扩建的房舍全部用于养老服务。对享受财政补贴后改变用途的机构要追回已享受补贴。

二、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制定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由自治区财政按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元至300元的运营补贴。

三、对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的补贴政府对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投保费用,采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5∶3∶2的比例给予补贴。即,自治区给予每个床位80元床位保险补贴。

盟级政策

一、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基础上,盟和旗县市两级财政再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在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4000元一次性修缮补贴基础上,盟和旗县市两级财政再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一次性修缮补贴。对于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在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计算)2000元一次性维修补贴基础上,盟和旗县市两级财政再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维修补贴。以上三类补贴资金均以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现改为备案制)和《民办非企业证书》后,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盟和旗县市财政的分担比例为3:7。要保障新建和改扩建的房舍全部用于养老服务,对享受财政补贴后改变用途的机构要追回已享受补贴。

二、对社会力量新办的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盟和旗县市两级财政按照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200元运营补贴。(目前已暂停)。

对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的补贴对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投保费用,除自治区给予的80元之外,其余部分盟级承担,金额为160元。(每个床位总保费为240

设立养老机构备案清单(设立养老机构所需材料)

  •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 房产证原件及彩色复印件。
  • 设置床位10张以上,床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含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房产证面积计算)。
  • 提供住建部门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环评)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从业人员健康证。
  •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民政局社会组织股办理,需要提前想好名称;例如XX老年公寓,XX安养院

九、其他参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以上规范文件可在网上查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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