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级政策:
一、自治区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4000元一次性修缮补贴;对于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计算)2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以保障新建和改扩建的房舍全部用于养老服务。对享受财政补贴后改变用途的机构要追回已享受补贴。
二、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制定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由自治区财政按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元至300元的运营补贴。
三、对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的补贴。政府对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投保费用,采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5∶3∶2的比例给予补贴。即,自治区给予每个床位80元床位保险补贴。
盟级政策
一、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基础上,盟和旗县市两级财政再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在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4000元一次性修缮补贴基础上,盟和旗县市两级财政再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一次性修缮补贴。对于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在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计算)2000元一次性维修补贴基础上,盟和旗县市两级财政再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维修补贴。以上三类补贴资金均以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现改为备案制)和《民办非企业证书》后,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盟和旗县市财政的分担比例为3:7。要保障新建和改扩建的房舍全部用于养老服务,对享受财政补贴后改变用途的机构要追回已享受补贴。
二、对社会力量新办的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盟和旗县市两级财政按照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200元运营补贴。(目前已暂停)。
三、对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的补贴。对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投保费用,除自治区给予的80元之外,其余部分盟级承担,金额为160元。(每个床位总保费为240
设立养老机构备案清单(设立养老机构所需材料)
-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 房产证原件及彩色复印件。
- 设置床位10张以上,床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含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房产证面积计算)。
- 提供住建部门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环评)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从业人员健康证。
-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民政局社会组织股办理,需要提前想好名称;例如XX老年公寓,XX安养院)
九、其他参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以上规范文件可在网上查询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