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2222环罚 [202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右中旗分局 发布时间:2024-09-16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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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2222环罚 [2024]4

赤峰大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DNGBUT7Y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玉龙大街皇家帝苑商业写字楼A-C段04088写字楼(门牌号807)

我局于2024826日对你单位位于科右中旗原龙泉管业东北处建设的沥青拌合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沥青拌合站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调试生产。                                            

以上事实有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26日制作的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2024年8月26日提供的工程设备租赁合同、工程分包合同、草原权属证明、沥青混凝土拌合站临时用地补偿协议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8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兴2222环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权。你

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

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环评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罚款范围总投资额2%以上不足2.5%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零肆佰叁拾肆元壹角肆分¥20,434.14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兴安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号:15220024000005403700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乌兰浩特五一支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全国统一缴款渠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冠华  

  话:0482-4127970   邮政编码:029400  

  址:巴彦呼舒镇巴仁哲理木大街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

沁右翼中旗分局四楼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202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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