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科右中旗民委委员制
工作规则》的通知
右中政办发〔2023〕17 号
旗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人民团体:
为完整准确全面把握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
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
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旗政府组织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各委员单
位修订了《科右中旗民委委员制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202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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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中旗民委委员制工作规则
一、民委委员组成单位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财政局、旗教育局、旗文化旅游体
育局、旗司法局、旗公安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交通运输
局、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牧和科技局、旗乡村振兴局、旗生态环
境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民政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林业和草原局、旗水利局、旗统计局、旗
工业和信息化局、旗税务局、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旗应急管理局、
旗审计局、旗医疗保障局、旗政务服务局、旗信访局、人民银行
科右中旗支行、旗总工会、团旗委、旗妇联。
二、民委委员单位主要职责
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完整准确全面把握
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重要思想,全面贯
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
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党委、
盟委和旗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中
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目标做好各项工作,把各族
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各
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根据本部门的职能,深入调查研究,积极采
取有效措施,部署指导本单位本领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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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旗创建工作,丰富载体,创新举措,
积极争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旗;支持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推动
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
(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
主线,在贯彻和组织实施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与改
革措施,组织编制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
划时,充分体现对民族工作的重视,注重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
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
义;协调解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合理安排各
类建设项目,推进兴边富民建设,构建边境地区安全稳定屏障。
指导和推进全旗发改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
建工作。
(二)旗财政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贯彻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大
对民族聚居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落实好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
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财政优惠政策;根据财力安排旗本级民族工
作专项经费;指导旗财政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
建工作,推进本单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三)旗教育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做好新
时代民族教育,深入研究教书育人工作,不断增强全旗各族中小
学生“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思想意识,让铸牢中华民族共
同体意识深深植根于各族青少年心灵深处;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
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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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本民族语
言文字。全面抓好全旗教育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
位创建工作。
(四)旗文化旅游体育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
线,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红色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主基调,研究制定全旗文化
旅游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弘扬和发展乌兰牧骑精神,将铸牢中华
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活动融入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当中,开展文
化下乡活动;支持“格斯尔”等少数民族古籍抢救保护工作,传
承保护、挖掘整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
遗产,加大抢救和保护民族古籍、珍贵文物力度,充分挖掘其中
的民族团结内涵;培养具有民族特色、乡土气息的文艺人才和艺
术团体;研究制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人才,传承、弘扬和推广具有民
族特色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和项目,做好全国、全区少数民族传统
体育运动会的组织工作。全面抓好全旗文化旅游体育系统铸牢中
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五)旗司法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涉及民族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要点,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
规,组织开展对各族群众的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治宣传工作,
依法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在开展涉民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工作时,注重审核是否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支持民族工作部门加强法治建设,依法保障民族
工作的改革创新与协调发展;为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涉及民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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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提供法律支持。指导和推进全旗司法行政系统做好铸牢中华
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六)旗公安局: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重
大问题,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边疆安宁;协调
处理在社会治安管理中涉及民族事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协助提供
全旗少数民族人口户籍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民族嵌入式社
会结构和交往交流交融的相关统计数据,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
决民族成分更改工作中有关特殊问题;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流动
人口管理服务联动机制和体系,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
理工作;处理好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
结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和推进全旗公安系统做好铸
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七)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
主线,在城市建设、开发过程中注重体现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
符号;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围绕城乡统筹发展,统
筹推进城市、重点镇和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不断提高城镇化
水平,重点建设与各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便民服务设施。指
导和推进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
范单位创建工作。
(八)旗交通运输局:合理安排民族聚居地区的交通基础设
施建设项目,帮助解决民族聚居地区公路建设中存在的特殊困难
和问题;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满足各民族群众出行要求。指导和
推进全旗交通运输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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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旗自然资源局:指导处理好少数民族聚居区在自然资
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的特
殊问题,妥善处置好自然资源领域涉民族因素问题。指导和推进
全旗自然资源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十)旗农牧和科技局:研究制定促进民族地区农牧业高质
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培育高素质农牧
民、推进农牧业科技进步、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建设美丽农村牧
区。全面抓好全旗农牧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
建工作。
(十一)旗乡村振兴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效
衔接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引导全旗各族群众铭记嘱托、感恩奋进,不断增强各族群众“五
个认同”“三个离不开”思想意识,凝聚全旗各族群众共同团结
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持续巩固脱贫成果,将乡村振兴宣传与铸
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相结合,推动我旗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创新发展。
(十二)旗生态环境局: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不
断增强各族群众“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用
绿色兴安和谐美好的自然环境,凝聚全旗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
中华文化的认同,以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我旗民族
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
(十三)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
意识为主线,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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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规划;进
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各民族职工合法权益;认真解
决各族群众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特殊困难和问题。指导
和推进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十四)旗民政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
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协调解决各民族群众在社会救助、社
会福利、社会组织管理、基层民主和社会建设,以及地名、殡葬
管理、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管理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的有关问
题。探索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机制,以社区民族工作为着力点,做
好城市民族工作。指导和推进全旗民政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
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十五)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
主线,全面加强民族地区卫生健康事业,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获
得感和幸福感;加强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民族聚
居地区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和控制,改善农村牧区
医疗卫生条件;不断加大常态化疫情防控力度,切实保障全旗各
族群众健康安全;落实各项扶持和促进中蒙医药事业发展的法规
和政策,加大中蒙医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中蒙医药扶持力度,积
极培养中蒙医药人才;指导和推进全旗卫生健康系统铸牢中华民
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十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市
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与民族区域自治制
度相适应的具体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支持民族地区加快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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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畅通市场监督管理服务的“绿色通道”,提供高效、
便捷的市场准入服务;规范清真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保障各
族群众合法权益;配合民族工作部门做好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
并用的广告内容监督工作。指导和推进全旗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做
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十七)旗林业和草原局: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
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道路,牢固树立“绿水青
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研究
拟定支持林业和草原发展建设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民
族地区发展的有关林草生态建设与保护政策措施;夯实祖国北疆
生态安全屏障基石;指导推进全旗林草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
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十八)旗水利局:加大对民族聚居地区的水利基础设施建
设。将防洪减灾工程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与美丽乡村建设相
结合,推进乡村振兴。全面抓好水利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
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十九)旗统计局:协助做好民族统计,收集、汇总、整理
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民族嵌入式社会结构和交往交流交融的相
关统计数据,提出对策建议。全面抓好统计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
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十)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帮助民族企业加快技术改
造步伐,积极开发新产品,大力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民族聚
居地区信息化建设及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和推进全旗工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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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十一)旗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民族地区
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指导行业窗口单位做好双语
服务工作;指导和推进全旗税务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
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十二)旗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注重处理好民族工作领域涉及退役军
人问题,做好各族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拥军优属等工作;
在广大退役军人当中开展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
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二十三)旗应急管理局:在组织制定全旗各类自然灾害类
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中,要充分考虑涉及民族因素和维护社会稳定
方面;加强对各族群众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应
急管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以及信息化建设;全面
做好应急管理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十四)旗审计局:配合民族工作部门做好“财政衔接推
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的专项审计,保障
资金科学、合理使用。指导和推进全旗审计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
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十五)旗医疗保障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
线,贯彻执行好国家、自治区、盟有关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不
断增强各族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加大医保基金专项治理力度,
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
制;全面抓好全旗医疗保障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单位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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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作。
(二十六)旗政务服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行政审批制
度改革、政务服务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盟委、旗委
相关部署要求,拟定相关政策措施、工作计划、配套制度及相关
规范性文件,并对政务服务、政务公开事项进行监督并组织实施;
加大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垂管部门、双重管理部门设置的窗口
以及进驻的各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和推
进全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
单位创建工作。
(二十七)人民银行科右中旗支行:协调各商业银行落实对
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民族贸易和民族地区专项扶贫贷款指标;
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实行的
贷款贴息、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等政策。全面做好人民银行科
右中旗支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十八)旗信访局:针对来访群众,宣传相关国家法律和
政策;依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及时向事权部门转办、交办
信访事项;妥善协调处理涉民族因素信访案件,确保各族信访群
众合理诉求得到有效解决。
(二十九)旗总工会:在职工中广泛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
体意识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化马克思主义“五观”“五个认同”
“三个离不开”的教育。维护各族职工的合法权益,竭诚服务少
数民族职工。走访看望和慰问困难民族职工,为各民族职工办好
事、办实事,让他们感到组织的关心和大家庭式的温暖。
(三十)团旗委:调查各族青少年思想动态和青少年工作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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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研究青少年工作理论和思想教育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做
好各族青少年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工作,把“爱我
中华”的种子埋入每个青少年的心灵深处。引导各族青少年树立
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引导各族青少年看到
民族的走向和未来,深刻认识到中华民族是命运共同体,促进各
民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
(三十一)旗妇联: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
国策,教育、引导广大各族妇女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
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
神,维护各族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提高各族妇女家庭教育水平。
积极推动和开展对各族妇女的科学文化及生产劳动技能教育,全
面提升妇女素质。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和法规知识,
反对一切歧视、侵犯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的不良现象,做好培养、
推荐基层后备少数民族女干部工作。
三、工作制度
(一)兼职委员和联络员选任制度。各委员单位要确定一名
负责人兼职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同时确定一名与民族工作联
系较密切的业务科室的负责人作为联络员,协助委员与旗民族事
务委员会联络,负责落实委员单位和兼职委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兼职委员和联络员如遇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
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
(二)联席会议制度。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召
开委员单位会议,交流工作情况,听取委员单位对做好民族工作
的建议和意见,研究并协调解决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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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和所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书面报旗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
和旗政府。各委员单位联络员每年列席全旗民族工作会议,了解
掌握民族工作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下年度工作安排,按照职责分
工做好本单位民族工作。
(三)信息通报制度。就有关民族工作部署和落实、工作成
果和经验、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委员单位应通过多种渠道及
时与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沟通交流,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及时就有关
情况向旗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和旗政府汇报,及时解决工作
中的问题。
(四)议事协商制度。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要全面贯
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
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对事关全旗民族工作的长远规划、重要政
策调整、重点工作部署及其他重大事项,采取全体会议、专题会
议、协商座谈、文件函询、联合调研等方式广泛征求相关委员单
位意见建议,集体研究审议,合力出谋划策,共同做好工作、解
决问题,不断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五)工作总结制度。各委员单位要及时总结本单位、本系
统民族工作中的好典型好经验,认真梳理运行情况、工作内容、
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对民委委员制的意见和建议,不定期
进行反馈交流并报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联 系 人:特日格乐
联系电话:15004854506
电子邮箱:49210500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