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中市监免罚〔2024〕9号
当事人:科右中旗阿希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259732519XQ
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呼舒镇王鲁嘎查新立屯
法定代表人:杜玉旗
2024年5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从该公司网店商铺名称为淘宝阿希达部落抽取的样品杏条(蜜饯)经长春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杏条(蜜饯)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 GJC24000000239130425ZX,并对该公司抽检不合格批次杏条(蜜饯)进行了现场检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明现场已无剩余库存食品,发现涉案杏条(蜜饯)的供货商为保定首润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因保定首润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为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上紫口村,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2024年7月25日该案违法线索移送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刘冬梅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检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数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7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从2015年开始从事经营的网店商铺名称为淘宝阿希达部落,在淘宝店铺展示的基础信息资质:证照名称为营业执照,名称:科右中旗阿希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222259732519XQ,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呼舒镇王鲁嘎查新立屯,法定代表人:杜玉旗,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肉制品加工、销售;进出口贸易。一般经营项目: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行业证照为食品生产许可证,名称:科右中旗阿希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许可证编号为:SC10415222200110,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呼舒镇王鲁嘎查新立屯,法定代表人:杜玉旗,食品类别:肉制品。当事人在责令期限已完成整改。
当事人提供了该抽检不合格批次杏条(蜜饯)的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证明等材料,杏条(蜜饯)是2024年4月17日从保定首润食品制造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00袋,购进价格为9.00元/袋,货值金额为900.00元,销售价格为24.50元/袋,厂家召回了81袋,违法所得为465.50元。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检验报告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杏条(蜜饯)现场及库存情况的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2份、供货方相关资质复印件4张、案件移送函(右中市监案移〔2024〕10号)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并经营检验不合格杏条(蜜饯)销售价格和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的事实;
4.召回公告及公示照片各1份,整改措施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积极主动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5.淘宝阿希达部落在淘宝店铺展示的基础信息资质截图2张、网络销售记录6张,证明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其他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仅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责令期限已完成整改。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2024年8月7 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右中市监免罚告〔2024〕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涉嫌经营检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没有主观故意,在责令期限已完成整改。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抽检批次杏条(蜜饯)的购进票据、供货方的有效资质证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我旗经济水平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参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科右中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送达回证
送 达 文 书 名称及文号 |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右中市监免罚〔2024〕9号 |
受 送 达 人 |
科右中旗阿希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送 达 时 间 |
2024年8月19日 |
送 达 地 点 |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送 达 方 式 |
直接送达 |
收 件 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送 达 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见证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