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事项名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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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项 |
首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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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00071500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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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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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2019年修订)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七条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七条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二条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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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科尔沁右翼中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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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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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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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自然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自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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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不动产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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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住宅10元/件,非住宅1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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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详见《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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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序号 |
名称 |
形式 |
类型 |
数量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纸质 |
原件 |
1份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纸质 |
原件 |
1份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
纸质 |
原件 |
1份 |
|
4 |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
纸质 |
原件 |
1份 |
|
5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纸质 |
原件 |
1份 |
|
容缺受理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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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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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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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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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跨省(盟、县、镇、村)通办/全区通办/定点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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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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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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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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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仁哲里木大街与代钦塔拉路交叉处西10米科右中旗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东侧1-7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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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上午:08:30—11:30 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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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电话 |
0482-4130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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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482-4130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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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482-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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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事大厅地址 |
https://zwfw.nm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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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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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事项名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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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项 |
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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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00071500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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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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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2019年修订)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七条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七条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二条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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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科尔沁右翼中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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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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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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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自然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自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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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不动产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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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免收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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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详见《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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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序号 |
名称 |
形式 |
类型 |
数量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纸质 |
原件 |
1份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纸质 |
原件 |
1份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纸质 |
原件 |
1份 |
|
4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
纸质 |
原件 |
1份 |
|
容缺受理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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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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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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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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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跨省(盟、县、镇、村)通办/全区通办/定点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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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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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是 |
||||
物流快递 |
是 |
||||
办理地点 |
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仁哲里木大街与代钦塔拉路交叉处西10米科右中旗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东侧1-7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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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上午:08:30—11:30 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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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电话 |
0482-4130166 |
||||
咨询方式 |
0482-4130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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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482-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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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事大厅地址 |
https://zwfw.nm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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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2、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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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事项名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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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项 |
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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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00071500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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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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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2019年修订)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七条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七条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二条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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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科尔沁右翼中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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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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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自然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自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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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不动产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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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住宅10元/件,非住宅1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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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详见《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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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序号 |
名称 |
形式 |
类型 |
数量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纸质 |
原件 |
1份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纸质 |
原件 |
1份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纸质 |
原件 |
1份 |
|
4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
纸质 |
原件 |
1份 |
|
容缺受理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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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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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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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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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跨省(盟、县、镇、村)通办/全区通办/定点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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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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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是 |
||||
物流快递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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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仁哲里木大街与代钦塔拉路交叉处西10米科右中旗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东侧1-7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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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上午:08:30—11:30 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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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电话 |
0482-4130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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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482-4130166 |
||||
监督投诉方式 |
0482-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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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事大厅地址 |
https://zwfw.nm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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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依法继承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2、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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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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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项 |
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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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00071500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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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2019年修订)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七条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七条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二条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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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科尔沁右翼中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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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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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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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自然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自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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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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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免收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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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详见《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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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序号 |
名称 |
形式 |
类型 |
数量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纸质 |
原件 |
1份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纸质 |
原件 |
1份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纸质 |
原件 |
1份 |
|
4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
纸质 |
原件 |
1份 |
|
容缺受理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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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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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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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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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跨省(盟、县、镇、村)通办/全区通办/定点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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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是 |
||||
网上支付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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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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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仁哲里木大街与代钦塔拉路交叉处西10米科右中旗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东侧1-7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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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上午:08:30—11:30 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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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电话 |
0482-4130166 |
||||
咨询方式 |
0482-4130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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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482-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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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事大厅地址 |
https://zwfw.nm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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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2、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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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公网安备 1522220200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