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右中旗燃气安全大排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加强我旗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经旗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燃气安全大排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711

  (此件公开发布)

  科右中旗燃气安全大排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近期,全国各地燃气爆炸事故频发,严重冲击人民群众安全感,反映出燃气使用环节安全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和短板。为深刻吸取事故惨痛教训,全面加强我旗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宁夏银川市燃气爆炸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实抓细工作落实,盯紧苗头隐患,全面排查风险,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内容

  (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对全旗液化气企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企业对过期未检气瓶进行充装和销售,为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充装,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安全检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风险隐患,全面整顿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跨区域经营,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严格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充装许可等资质证照。

  (二)整治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隐患。重点排查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车辆运输燃气,不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未制定和落实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等行为。

  (三)重点整治餐饮、早夜市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环节隐患。排查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四)对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小区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室内管道严重锈蚀,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等风险隐患

  (五)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具等燃气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要对现有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点进行全面排查,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严格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的燃气具等产品进入使用环节。

  三、工作职责

  (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作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核颁发,规范燃气企业市场经营,对无证从事燃气经营和不按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经营的行为进行监察及行政处罚,严厉打击违法充装及跨区域经营。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执法处罚。

  2.负责指导监督燃气企业场站安全生产及服务质量工作,负责燃气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和竣工备案,监督企业落实场站管道、调压柜(箱)的安全隐患排查。

  3.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审核,指导燃气企业对燃气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处理燃气安全事故。

  4.排查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充装过期气瓶、个人和单位违法进行充装、倒气的行为,监督燃气企业落实气瓶进、出站质量检查,完善充装档案,做到气瓶可追溯。

  5.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入户安全检查制度,签订规范的供用气合同,对不符合条件的,积极指导用户进行整改,不配合整改或无法整改的,不予供气。

  (二)旗应急管理局。

  1.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管理,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对燃气企业遵守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3.牵头负责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燃气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安全三同时”、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制度建设、应急管理、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人员资质证件核发、事故调查等。

  5.负责对有关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挂牌督办,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非法生产、经营(非燃料用途)液化石油气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查处;对城镇燃气安全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1.牵头负责小型餐饮等主管领域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压力管道、气瓶、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压力容器、高压软管等设备设施检验,负责市场生产销售环节的流量计、气体报警器、燃烧器具、连接软管产品质量监督,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

  2.负责液化气充装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气瓶检验机构的许可管理。负责排查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气瓶警示标签气瓶充装标签和建档情况、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和充装、销售假冒伪劣燃气、超期未检气瓶及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查处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等违法行为。

  3.负责液化气充装站充装行为和气瓶监督管理,督促液化气经营单位提供符合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气瓶,建立符合市场发展要求的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气瓶检验机构开展气瓶检验。依法查处不合格的气瓶,监督液化气充装站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和报废处理。

  4.牵头督促液化气经营企业加快推动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进行跟踪追溯管理。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灶具软管、调压器及其他附件。

  5.打击非法充装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充装单位掺杂、掺假、缺斤少两、违规充装等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气瓶集中储存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燃气压力管道检验工作,及时排查治理燃气压力管道安全隐患,保障燃气压力管道安全运行。

  (四)消防救援大队。

  依法对燃气经营企业和商业用户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负责对消防车道、设备设施、消防出口、验收手续、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维保、消防电力检测等进行检查。负责依法对城镇燃气企业组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等实施消防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1.负责督促餐饮经营单位等监管领域开展瓶装液化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

  2.牵头组织各餐饮经营单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排查违规将液化气瓶存放在半地下室和地下室、连接软管超长、老化、私接三通等隐患。

  3.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监督餐饮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整改工作。

  4.督促餐饮企业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并负责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使用宣传。

  5.负责联系移动、电信、联通等运营商,规范居民小区通信线路敷设,不得在燃气管道上缠绕通信线路或利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

  (六)旗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从事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车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从事燃气运输行为,及司机押运员未经培训上岗、安全设备配备不齐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交通运输许可证的核发,加强对违法倒气、运气的车辆进行查处。

  (七)旗公安局。

  负责对燃气企业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以及燃气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负责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报废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负责依法对燃气主管部门移送案件进行行政处罚及相应的强制执行,负责对学校、公园、广场周边等监管区域流动商贩违规使用液化气行为的整治工作。负责对早夜市、农贸市场等行业管理范围内的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九)旗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组织对本部门管理行业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法律法规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鼓励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步改用管道天然气。

  (十)旗气象局。

  负责城镇燃气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会同城镇燃气管理部门防御雷电灾害。

  (十一)各苏木镇、党群服务中心。

  负责本辖区内居民用户燃气使用安全监管,联合其他监管部门排查居民小区内违规存放气瓶和违法充装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居民入户安全检查,广泛宣传引导居民安全用气。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时间为20236月至202312月。专项整治工作共分以下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6月—2023年7月)。编制印发科右中旗燃气行业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门要积极响应高度重视,建立工作机制,细化专项整治内容、目标和实施措施,做好整治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3年7月—2023年10月)。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对全旗用气行业进行安全排查,建立整改台账,形成一套完整的整改方案。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0月—2023年12月)。开始常态化开展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回头看”“常态化”严管严要求,形成常态化机制,消除重大隐患风险源,遏制小隐患细微苗头。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原则,切实履行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执法部门效能,使专项整治工作更有震慑力。工信、市场监管、住建、应急、消防等部门,围绕工作重点整治内容,组织专门力量,对燃气企业、餐饮场所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检查,督促燃气企业对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检查,对室内外管道设备设施、燃气具、连接软管、用气环境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测试和检查。要抽调燃气企业行业协会的燃气专业人才,充实到各检查组中,提高专业能力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本次行动与全区的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做到精准整治。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入户安全检查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要求,对服务用户开展全面排查,加快整改。要加强各类隐患的自查自改,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配送人员安全管理在关键时期增派人员加入行业安全的各项工作,将工作职责落实到人。要建立企业的安全隐患台账,针对台账逐个进行整改、闭环管理。

  (三)落实用户使用主体责任。燃气用户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操作流程;要全面掌握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和应急处置,配备齐全各类应急设备设施及物资。

  (四)强化监督执法。各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从严执法,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坚决依法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不按要求加臭味剂、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查燃气企业相关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开展常态化的燃气安全宣,传发动街道、社区加强入户宣传和提醒,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要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做法,从责任落实、监管体系、法治建设、运转机制等方面认真总结,形成一套合理有效的制度,及时交流推广,以点带面带动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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