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科右中旗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3-07-12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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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中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和有序地进行,进一步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122号),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

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兴署办字[2006]95号)

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循序渐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

地解决我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问题。依据国家有关

规定,我旗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

二、保障范围

廉租住房补贴范围为已享受巴彦呼舒镇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

首先解决享受低保家庭中急需救助的无房户,主要包括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家庭、特等或一级伤残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的家属等,即民政部门确定的一类保障家庭。

其次是对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15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实行差面积住房租赁补贴,改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

三、保障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补贴:

1、申请家庭中主申请人必须持有巴彦呼舒镇常住户口1年(含1年)以上;

2、申请家庭必须是享受巴彦呼舒镇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申请补贴家庭成员必须享受巴彦呼舒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申请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并未享受其它住房货币化政策的;

5、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即申请人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

6、未入住公办福利院的“三无”对象家庭及“三无”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补贴:

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不满2年的;户口迁入本地时间不满1年的;在企业改制、破产中已经享受住房补贴或分配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将自有房屋出售的;因拆迁已安置住房或已经得到拆迁补偿的家庭。

四、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时,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主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旗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复印件);

4、家庭成员户籍及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5、家庭成员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

6、离婚家庭成员需提供离婚证明及相关财产分割证明(原件复印件);

7、现住房证明(租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8、申请人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9、其他相关证明(军烈属、残疾证等,原件复印件)。

10、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五、补贴标准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个家庭最多住房保障面积为40平方米。结合我旗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实际,确定廉租住房补贴标准为5元/平方米/月。无房及住房面积未达标家庭的租赁住房补贴年租金额为:{最低保障面积(15平方米)x家庭人口一现有住房面积}x廉租补贴(5元/平方米)x12个月。

六、工作要求

(一)社区、居委会要及时审查申请家庭提供相关证件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3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二)社区、居委会在受理最低收入家庭申报材料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家庭的人口、户籍性质、年收入以及自有住房和租住住房等基本情况,逐一上门入户进行核查。

(三)社区、居委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初审后,将初步认定为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巴彦呼舒镇人民政府审查。

(四)巴彦呼舒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将审核无异议的申报家庭档案报送旗住房保障中心,由保障中心报送旗民政局、旗公安局、旗房产局审核。

七、监督管理

(一)享受廉租住房补贴政策的最低收入家庭必须严格遵守本方案的各项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如上报虚假资料,一经发现,取消其三年内的申报资格,并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或依法收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二)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廉租住房补贴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更不能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或拖欠、扣压、截留、挪用、贪污补贴资金。如有上述行为发生,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本方案其它认定条件以《科右中旗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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