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公开内容

来源:科尔沁右翼中旗农牧和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4-05-27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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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申请指南

补贴对象

(一)基本条件

申报主体应为农牧民合作社旗级示范社及以上合作社及联合社。

(二)优势条件

1.产业基础好。合作社涉及产业符合我旗产业布局,是优势主导产业,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业化程度提高。

2.质量安全优。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社员能够按照《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取得无农害产品以上质量安全认证。

3.鼓励合作社实施农业生产全过程标准化,推动其率先成为农业生产标准化典型。

4.支持合作社拓展市场营销渠道,支持合作社产品与超市、高校、社区对接直销,建立电子商务和物流服务网点,拓展农畜产品销售渠道。

5.财务管理规范。合作社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基础扎实,有完整的成员账户,成员出资,出积金份额交易情况等资料记录准确无误,收益分配机制较好。

6.合作社章程、规章制度、组织机构上墙,有独立办公室,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记载及时,组织辐射带动能力较强,优先支持带动产业扶贫的农牧民合作社。

7.社会效果好。合作社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公众评价高,为基层民主管理和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8.管理民主化。合作社真正实行民主管理,成员大会记录全,重大事项经民主决策,组织机构民主选举产生,股金设置合理。

9.未曾享受过扶持项目的合作社优先。

10.支持返乡创业能人领办的示范合作社。

补贴范围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增收效果明显的合作社优先考虑。

补贴标准:采取“双限”原则,适当支持。享受项目支持的合作社应配套项目资金,补助资金占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列入扶持范围的农牧民合作社须纳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2019—2021年已享受项目补助的合作社今年不再享受同类项目补助,从事粮食生产的农牧民合作社可适当放宽。

项目实施以前建设的实施、购置的设备不予补贴,已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不得用本项目资金购置同一农机具。

申请程序1.形成动态名录。各苏木镇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前,要对辖区内的各级示范合作社进行实地走访,详细了解合作社是否正常运营、合作社多主体共存情况、合作社是否是“空壳社”、合作社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指导合作社社规范运营,形成本地合作社动态名录2.支持合作社申报。各苏木镇组织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对照申报条件,制作申报书装订成册(一式份,一份报盟农牧局、一份旗农村牧区经营服务中心留存、一份合作社自己留存),《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申报书》3.各苏木镇向旗农村牧区经营服务中心推荐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申报。苏木镇对申报主体提供的申报材料和申报项目进行核查,对照奖补资金使用原则,组织项目评审,并在申报材料上签署推荐意见。4.旗农村牧区经营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审核。旗农村牧区经营服务中心对各苏木镇推荐的申报主体和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和项目实施要求的将予以剔除;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主体提出资金补助意见。5.旗农村牧区经营服务中心公示。级审核后,对拟支持的合作社主体和项目,在旗“三务公开”网站、大屏幕上公示7个工作日。6.旗农村牧区经营服务中心向盟农村牧区经营服务中心推荐上报。

申请材料《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申报书》

1.2022年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申报表;

2.XX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

  • 合作社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
  • 合作社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及所有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 合作社章程及相关制度;
  • 合作社成员名册及出资清单;
  • 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申报项目的决议;
  • 合作社2021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利润表、固定资产明细表;
  • 合作社征信证明(以2022年为准);
  • 项目用地审批手续证明、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等;
  • 带动农户名单及联系方式;
  • 合作社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截图;

3.其他能够反映合作社情况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质量标准认证证书、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的评价和表彰、荣誉等。(如无,可不加此项)

咨询电话0482-4700011

受理单位:科右中旗农村牧区经营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按照《兴安盟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相关文件执行

联系方式0482-4700011

办理结果:2022年上级下拨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项目资金正在积极申请中。

3.监督渠道

举报电话0482-4700010

地址科尔沁右翼中旗农村牧区经营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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