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采购当事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缩短采购周期,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突泉县实际情况,现将我县政府采购项目成交结果确定和合同签订时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政府采购结果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相关《声明函》。
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结果确定和合同签订工作。主管预算单位应强化责任担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推动营商环境优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规范采购当事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同时,鼓励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结合我县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实际,积极利用“互联网+政府采购”优势,科学合理、依法缩短政府采购结果确定和合同签订时长,以更优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