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明确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 |
索引号:01152200/2021-00308 |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21〕27号 |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 主题分类:4530288 |
概述: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明确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1-11-18 | 有效性:1 |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明确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报送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8号)文件要求,根据兴安盟地区经济发展、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和消费支出等因素,经盟行署研究,决定将我盟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按照以下方案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40元/月·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483元/年·人,城镇特困集中和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543元/月·人,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3000元/年·人,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
基本生活标准10500元/年·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供养对象的护理标准1047元/月·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供养对象的护理标准403元/月·人(具体见附件)。
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盟民政局要加强对旗县市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