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长信箱
姓名: | 刘宇琪 | ||
标题: | 产假相关问题 | ||
内容: |
兴署办发〔2023〕86号文件里的第十三条关于产假的增加,请问是不是全盟实行?基础产假98的基础上直接增加60天。即产假休158天。还是增加的60天是产前假15天以及育儿假的总和?我媳妇是兴安盟中旗的人。在中旗上班。请问产假应该休多少天?有没有其他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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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 |
2024-03-29 20: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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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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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你好,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全区统一执行一个标准,即生育第一、二胎假期为98+60日,共计158日(包括产前假);生育第三胎假期为98+90日,共计188日(包括产前假)。育儿假是指子女3周岁前每年各单独享有10日假期,不与产假合并计算。
答复单位: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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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 | 2024-04-03 09:50:54 |